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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委党im体育校(行政学校、社会主义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23-07-27  来源:

  根据《东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东编办〔2021〕9号)要求,现出台东阳市委党校(行政学校、社会主义学校)章程,予以公示。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章程》《中国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党校宗旨:党校姓党,质量立校,从严治校。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党校“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一)支持党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校,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党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党校提供稳定增长的办校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校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党校改革创新,提升发展能力,保障党校正常办学秩序,对党校实施指导与监督。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党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全体教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东阳市委党校机关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党校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党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党校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党校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校重要事项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党校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校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党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条党校设常务副校长1名。常务副校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干部培训、科研咨政、教师教学、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其他校委领导协助常务副校长分管相关工作。

  校委会由常务副校长酝酿提出议题并由办公室提前通知各科室校委会召开时间,由各科室根据议题整理材料提交分管领导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办公室汇总提交校委会。校委会议题如数发送给纪检组备案,“三重一大”事项讨论邀请纪检组参加。校委会由常务副校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实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校委会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党校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党校教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政治性为导向,注重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

  第二十五条党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对外联系、离退休干部、组织、人事、档案、图书馆、信息宣传、财务等工作。

  (二)教务科。负责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承担主体班次教学、教务、学籍管理,教学质量考核im体育,配合做好学员在校期间表现的考核和鉴定等工作。

  (三)教研室。负责学科建设、教师的科研教学能力的培养、教师基层宣讲的组织安排等教学科研工作;对接上级党校(行政学院)科研教学工作;承接市委市政府重大课题调研、决策咨询任务等工作。

  (四)培训科。负责部门办班、对外培训的教学、教务、管理,兼职教师综合性考评管理和档案管理,函授教育的学籍管理,现场教学基地的考评、管理、交流等工作。

  (五)行政科。负责后勤物业管理、校园环境建设、校园基建维修、房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校园、教室、会议室、食堂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党校建立教职工全体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党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全体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党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全体大会每年举行1次,由工会主席召集,超过三分之二教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实到会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

  第二十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党校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或人才引进)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党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工作内容、工作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党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党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党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党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党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党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党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第四十一条党校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东阳市委员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东阳市委员会(举办单位)、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党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是党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党校依据本章程和《中国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和《中国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实施管理。党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和《中国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和《中国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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