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普通高校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教育厅拟制了《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界人士可具实名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广大毕业生将个人成长成才融入治蜀兴川伟大实践,将个人前途与国家命运同频共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青春力量,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普通高校”)的应届毕业生。
各普通高校按不超过本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以本专科、研究生毕业年级在校生学年注册总人数为准)3%的比例,推荐评选省优秀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省优毕业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双高计划”高职院校评选比例再提高1个百分点。
(一)始终坚持学习践行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志存高远、脚踏实地,不畏艰难险阻,勇担时代使命。
(三)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表现优秀,曾获校级及以上表彰或表扬。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记录。
(四)学习勤奋,学业优秀,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15%,未出现不合格课程情况。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积极向上,崇尚美德,乐于奉献。
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城乡基层和重点领域等就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对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各普通高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班级、院系推荐,学校负责审核把关,在规定比例内推荐评选出优秀毕业生人选,报教育厅认定。
1.班级推荐。班级在本人申请、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对照条件确定向院系推荐的人选对象。
2.院系推荐。各院系对各班级报送的推荐人选逐一审核,并广泛征求辅导员、任课教师的意见,综合考察,确定向学校推荐的人选名单。
3.学校审核。学校负责全面审核各院系推荐人选的情况,依据评选条件严格把关,审定推荐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4.省级认定。教育厅对各普通高校报送的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后,认定省优毕业生。
对经认定的省优毕业生,由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各普通高校在《毕业生登记表》上注明“省优毕业生”字样,将有关材料装入毕业生档案,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各普通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对评选出的省优毕业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省优毕业生评选工作结束后至毕业生离校前出现的不能按期毕业、或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毕业生,学校正式报请教育厅撤销其省优毕业生称号。
1.加强组织领导。各普通高校应成立由相关校领导为组长,学工、教务、团委、就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全面落实推荐评选工作主体责任。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完善本校推荐评选具体办法,高质量做好省优毕业生推荐评选工作。
2.严格标准程序。各普通高校要严格把握评选条件和标准,在规定比例内评选省优毕业生im体育,宁缺勿滥。要广泛听取意见,规范推荐评选程序,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推荐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3.规范材料报送。各普通高校要及时、规范报送《四川省普通高校XX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附件1)和《四川省普通高校XX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附件2)。
4.严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评选工作相关纪律。对举报查实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工作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违规行为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已评为省优毕业生的,撤销其称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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