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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体育关于印发《郧西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2  来源:

  im体育(一)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促进全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法律、规章,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三)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党委、总支、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四) 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学校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

  (五)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六)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的召开和换届,批准组建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批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开支。

  (七) 教代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活动由大会主席团主持进行。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主席团成员,参加主席团的工作。必要时,学校党组织接受主席团的提请,就大会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八)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活动由学校工会主持进行。遇有重要问题,报经学校党组织批准,可召集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会议,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

  (九)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十一) 中小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25%-35%(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学校可适当扩大比例)。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十二)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处室、年级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十三) 各处室(年级组)根据代表选举方案im体育,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须经本处室(年级组)所有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代表。

  (十四) 各处室(年级组)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十五)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或五年,与教代会的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若调离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失效,缺额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一致。

  (十六)代表在学校内部(处室、年级组)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代表连续两年(代表人数少的学校也可为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撤销代表资格,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决定。撤销代表资格,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宣布。教代会代表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以上处分的,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其代表资格。

  (十七)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学校的在职干部和教职工,也可以是学校退(离)休干部和教职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八)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九)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职级晋升、奖惩办法等。需要表决的事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代表不参与投票。

  (二十一)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议学校的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评议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做为教职工代表的不参加投票。其评议结果可以作为上级党组织考察学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1.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3.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二十九) 各乡镇由中心学校党总支(支部)和工会共同负责,选举(或推荐)不少于全镇教职工总数10%的代表(由校长、校委会成员、学校中层干部、普通教师等组成,普通教师不得少于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每学期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中心学校全体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中心学校人员也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但不参加投票。

  (三十)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

  (三十二)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本校)的教代会工作规程或实施办法,但不得低于本意见规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得与本意见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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