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满足适龄儿童和少年就近入学需求,惠州市自然资源局4月10日发布《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明确,在我市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配建学校应与住宅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对有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入首期建设的,im体育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开工。
随着城市扩容提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步伐加快,我市人口也在加速集聚,新建住宅小区滞后的教育配套设施建设问题日益凸显。
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要做到同步建设,不能光靠开发商的自觉与担当,更需要来自政府部门的管理,形成规章制度予以明确。2021年,《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实施,试行三年。
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自然资源局此次编制的《管理办法》,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优化,进一步规范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等行为,完善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就近入学。
根据《管理办法》,配套教育设施是指我市住宅项目配套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的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配套教育设施属于公共教育资源,由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验收合格后将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在建设时序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与住宅项目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建设配套教育设施。住宅项目如分期开发,其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为确保学校建设保质不走样,《管理办法》对规划设计、建设、移交等流程进行了规范。
在设计阶段,《管理办法》明确,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教育、住建等主管部门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布点的专项规划。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有了学校布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住宅项目用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上述规划,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办学规模、交付使用条件以及无偿移交等相关要求。同时,在土地招拍挂时将上述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一同公告。
在建设过程中,《管理办法》提出,新建、改建(改造)、扩建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由住建主管部门联合自然资源、教育部门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或者建设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划和标准的,或未列入首期建设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住建部门不予办理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开工。
对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还将由属地住建、城管执法、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权限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管理办法》提出,建设单位在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备案之日起30日内,要书面通知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移交。
收到通知书后,教育部门要在60日内办理完移交手续,并签订移交协议书,不得无故拒绝接收。同时,在接收配套教育设施后,应当在移交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投入使用,办成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
目前,《管理办法》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凡有意见或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征求意见期间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